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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6月中旬我的产假休满要上班了,前几天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指出可以休一年,但条例七月一日实行,请问我如何才能亨受此政策?到6月中旬我的产假休满要上班了,前几天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指出可以休一年,请问我如何才能亨受此政策?

劳动纠纷 2019-04-18 06: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期间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 女职工主张产假待遇,申请仲裁不需要辞职。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依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不安排女职工产假并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可以先选择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经劳动监察责令改正依然不支付工资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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