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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买了一辆抵押车没有过户??车辆银行还有货款??车会被银行查封吗

银行 2019-03-22 15: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原则上应以交付为标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因此被告的交付行为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因此,买受人未获得所有权,只是享有债权。
  • 办理解除抵押手续之后,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 车辆解抵押需要本人带上身份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到车管所办理解除抵押登记。解除抵押登记
    (一)业务流程:【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三)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3、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还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 先查封后抵押的,担保范围受限制。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债权人,商品房在抵押前存在被查封、扣押、财产保全的,抵押不能包含已被查封、扣押或财产保全的份额。  先抵押后查封的,不影响抵押效力。
    律师应当提示债权人,对于事先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政府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或对抵押担保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担保的效力,抵押权人仍对该商品房已抵押部分或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可以查封已经被抵押的房产。依据为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或抵押当事人对房屋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的移转有特别约定的,以折价、变卖、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担保债权时,附属物、从物、从权利随抵押物一并转移。
      抵押权的效力通常及于抵押权设定时已经存在的房屋从物,而一般不及于抵押人以后取得的从物。  抵押房屋与从物分别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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