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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抵押担保 2023-10-23 01: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定条件是: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已届清偿期;
    (二)债权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申请;
    (三)前述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为合法有效的关系;
    (四)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行为;
    4、该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行为;
    4、该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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