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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破产手续,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0-24 1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法律规定如下:
    1、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法定情况为,约定的解散事由达成、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事由解散;
    2、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其他规定。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公司破产的流程:
    1、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决定受理的,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并经认可;
    5、根据上述分配方案进行债务的清偿;
    6、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并且,破产申请只是程序的启动,法院是否受理破产申请才是破产案件关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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