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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患有精神病妹妹是不是有义务抚养

子女抚养 2023-10-25 05: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定抚养人是法律明确规定对孩子义务抚养的人,一般是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法定扶养的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法律分析:妹妹有精神病,姐姐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对其有扶养义务。具体情况是:
    1、姐姐有负担能力;
    2、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妹妹,有扶养的义务。
    3、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姐姐有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女方精神病患者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抚养小孩的,但其精神病未导致女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严重疾病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确认抚养权时,另一方可以予优先考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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