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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人老板那里上班3个月零24天,(没签劳动合同)工作遇到交通事故,经过治辽,伤残定为8级,我找老板进行协伤,没协伤好,我就向法院按雇佣关系提起上诉,现在老板通过劳动仲裁,我不同意劳动仲裁该怎么办,按照劳动仲裁我下一步该怎样走?(没签劳动合同)我就向法院按雇佣关系提起上诉,我不同意劳动仲裁该怎么办,按照劳动仲裁我下一步该怎样走?

仲裁 2019-05-11 03: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服裁决书结果,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阶段属于重新审理,双方可以增加新的证据。一般法院会给双方还少10天的举证期。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劳动关系确认之后不需要仲裁或诉讼程序,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有的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况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主体资格的,例如;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一般的劳动;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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