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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撤销或变更的情形一般有哪些?

取保候审 2023-10-26 1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取保候审变更撤销的情况有: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
  • 取保候审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发现不应当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的;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当的;以及其他应撤销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情形有: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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