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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4日领取结婚证,南方家2016年7月拆迁,拆迁款算有女孩子的一部分。2016年9月,女方出国留学,至2017年5月单方面提出离婚,原因是双方不合适,也明确表示过有喜欢的男孩(微信聊天记录),男方不同意。自领证开始,双方未共同生活过。拆迁的房屋是男方父母的,所得全部拆迁款存于父母账户,2016年8月,父母打入60万元至男方银行卡,男方花费40万购置了一套房屋,按揭和合同签名都为男方一人,在此期间女方家庭未出资一分钱。剩余20万元存定期至今。男方家庭在领证前,从亲戚家借下8.8万元作为彩礼,赠予女方。男方父母无生产力,赋闲在家。提问如下:1.男方从父母得来的60万元,是否可认定为父母出资赠予,离婚时财产归男方?2.彩礼是否能申请回?3.剩余的20万元,如果由男方单方面打给父母8.8万元,作为当时彩礼的还款,是否有转移财产的嫌疑?4.在离婚前孝敬父母,数额多大算做转移财产?男方不同意。是否可认定为父母出资赠予,离婚时财产归男方?是否有转移财产的嫌疑?

离婚 2019-06-03 1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事法律的性质和规定,男方向法院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后,法院才会支持。如果男方不提出,可以不返还。 在亳州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实务中,在领取结婚证以后一年以内离婚的,一般返还40%左右;一年至两年间离婚的,返还20%;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最多可以再增加10%,但是需要男方提出证据证明造成其经济生活困难。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对方没有尽到照顾和支持家庭生活的义务,可以要求离婚。

  • 1、如果是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以要求分割;
      
    2、如果是基于遗嘱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产,则女方不可以要求分割;
      
    3、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已经转移财产了,就要开始收集相关证据了:
    1.银行帐户。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2.如果出现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或者私自赠与第三人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并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私自处分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
    4.与别人串通伪造债务。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
    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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