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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司从上海搬迁至浙江,员工不愿意去,但是我们都是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当时签订的两份合同都在公司手里,我们没有劳动合同。请问公司需要给员工遣散费吗?公司从上海搬迁至浙江,但是我们都是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我们没有劳动合同。请问公司需要给员工遣散费吗?

合同纠纷 2019-03-22 14: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作为正常的调整,但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发生了改变,因此公司在有违约的情况下,职工辞职公司应当给一定的补偿.二,如果公司全部搬走芜湖劳动部门肯定管不了他们.
    三、工资有长有落,只要是他不违反合同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理的。四,每周工作多少天,国家劳动法都是有规定的,公司这样安排工作时间肯定是违法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态。
  • 单位遣散员工应当依照如下规定支付费用。
    1.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赔偿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补偿是指单位没有违法或者过错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自行约定进行的弥补性补偿,而赔偿是指单位有违法或者过错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惩罚性赔偿。
    2.是否提前通知或者是否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两码事,分别计算。
    3.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实际工龄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计算)。代通知金按照上个月应发工资计算。
    4.单位准备解散,应当提前30天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并出台合理合法的经济补偿方案。如果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应当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以上就是公司遣散员工赔偿的条例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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