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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驾驶员,打工的,上次发生交通事故,两死一伤一个截肢,我开的是大货车对方是电瓶车,现在对方只起诉我,我该怎么办打工的,上次发生交通事故,我开的是大货车对方是电瓶车,现在对方只起诉我,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9-04-09 15: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起诉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 交通事故调解书已执行完毕还可以起诉吗,  
    一、交通事故调解书已执行完毕还可以起诉吗  交通事故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如果对方所要求你方追回的赔偿有相关凭证的话,那对方是有权起诉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是一种行政调解,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选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通说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其成立并生效后当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协议出具的调解书只是调解协议的书面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由此可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作为合同对各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交通事故残疾评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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