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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中午,一名社会男青年张X在学生放学时,在校门口公开截住某小学三年级的一名学生,强行要钱,该学生未答应,张X便对其公开进行打骂正值王XX下班回家,见状对张X进行教育,并欲将被截学生带回学校,但张X不但不听劝告,反而谩骂王XX,进而拳打王XX,造成王XX面部严重擦伤和脑部轻微脑震荡。请问:案例中张X、小学生、王XX之间是什么类型的法律关系?谁应该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0-31 13: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老师存在殴打学生的行为,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责令老师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处理。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 中学生在学校被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处理校闹行为的方式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需要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学校保卫部门在公安机关到达前,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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