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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夫是离婚前办的信用卡,离婚后刚收到卡消费,不还和我有关系吗?

信用卡纠纷 2023-11-01 05: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信用卡消费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说明是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一方能够证明信用卡消费确实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可以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信用卡消费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说明是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一方能够证明信用卡消费确实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可以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原因由妻子承担的那一份没有清偿的,逾期则与妻子有关,但如果妻子已经偿还的或属于个人债务的,则与妻子无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共同负担的,但如果是离婚之后的,由个人独自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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