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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最高法院的利息规定?

债务追讨 2023-11-01 15: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确定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的标准是: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该利率范围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属于高利贷,是违法的;如果未超过的,则是合法范围内的利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计算利息需要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根据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的利息的计算,既然提到了利息,就说明是经济类纠纷,那至少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原告在诉讼时依据与被告之间的约定主张了利息的,无论其主张合理与否,法院都会按合理合法的利率水平作出判决,一般表述为“自借款(或欠款)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率**付息“,这个利率水平主要根据原告的主张,只要不超过法定的高利贷水平,法院都是会支持的,超过了的,法院一般按不高于同期银行间资金市场利率的四倍判定;二是如果原告在诉讼时没有利息主张的,法院也会判令被告限某年某月某日前清偿借(欠)款,并按年率**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这个利率水平一般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水平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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