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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定金已交。卖方已收到,并提供收据,合同已签,当给他剩余首付款时卖方反悔想终止交易,我该如何维权,合同上写的是返还双倍违约金和20%房款。如果卖方拒绝出违约金怎么办?我该如何维权,合同上写的是返还双倍违约金和20%房款。如果卖方拒绝出违约金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4-03 10: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
    (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 开发商违约的依据《合同法》规则的根本原则,两边当事人约好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能证明该条件建立,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洽谈难以到达一致时,申述至法院要求退房。法定条件则是依据法规规则,购房者能够退房的条件。
    在更多的过程,购房者提出退房,会遇到开发商的种种抵制。是否契合退房条件,如在购房合同中已约好退房事宜,可依协议行事;也可对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则恳求退房。 从现在法规来讲,退房条件首要包含约好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
    约好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好能够退房的条件。如开发商推迟交房超出必定期限,小区规划或配套装置不契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所表达的内容,在必定期限内无法获得产权证等。
    依据《合同法》规则,已然两边当事人已约好好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有依据证明该条件建立,那么购房者就能够通告开发商免除合同。这种状况下,一旦业主申述,即便开发商推诿,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撑。
  • 法律对买卖合同违约金一般没有明确的比例规定,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在实践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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