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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老婆于2OOO年1O月2日,搭乘摩托车与江西一大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之。摩托车驾驶员曾 ,四川广安人,于第二天从医院逃逸。交警出现场责任划分摩托车负主要责任。处理后事期间,大货车所应承担责任已付。曾 在他逃逸后一直至今没找到,他应该承担的责任未兑现。当时听他当地老乡口中得知,他家庭困难,根本无力偿还也没追究肇事逃逸。时隔这么多年,从未出面道歉及赔偿。我的家人怒火中烧,耿耿于怀。铁的事实面前,我还能追究他的责任吗?还能获取应有的赔偿吗?如果能请联系本人, 现有肇事者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及交通事故赔偿复印件。谢谢!根本无力偿还也没追究肇事逃逸。我还能追究他的责任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及交通事故赔偿复印件。

交通事故 2019-03-28 1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 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如下:
    1、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的,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相赔偿对方损失,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万元、财产2000元;不足部分,双方按7:3的比例分担;
    2、事故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机动车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不足部分,如果机动车占主要责任,主次责任按8:2分担,如果机动车占次要责任,主次责任按6:4分担;
    3、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所有损失按7:3比例分担。
    保险赔偿方式如下:交强险赔偿交强险损失,商业三责险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商业车损险赔偿对方赔偿完以后不足部分的已方车辆损失,商业车上人员险赔偿对方赔偿完以后不足部分的已方车上人员受伤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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