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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上半年将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屋买卖,已与对方签署了中介买卖合同,对方也如期支付了五十万首付房款,我也与对方在七月份做了房屋交接(物业未交接),买房人只是在十二月一日才入住,我现在因个人债务过多而无法偿还贷款,现在房子没有房产证,只有正规的备案合同,具体房产证合适办理,开发商也没有明确日期,我怕买房人受损失太大,到时候过不了户,故通知了对方,承认已无力偿还贷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承认自己已违约,可对方坚持要房,我不知道该如何是好?难道就这么让他们住着,名字一直是我的,我们还有三十多万的尾款,他们需要过户之后通过向银行贷款才能支付我。。。可现在没法过户,我想违约,应该怎么做?现在房子没有房产证,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该怎么做?

合同纠纷 2019-06-11 19: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可以主张中介公司或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尾款。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主张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法律规定:
    1、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不是算出来的,是双方约定的。
    3、对于一方违约不给钱的可以起诉法院强制执行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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