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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11年6月份与前夫离婚,当年7月份与另一半男子结婚,结婚不到3个月,因他拒绝抚养我儿子上学,我离家出走打工,至今我没回去过,分居了5年多了,请问您:我这可以自动离婚吗?我11年6月份与前夫离婚,当年7月份与另一半男子结婚,分居了5年多了,我这可以自动离婚吗?

离婚 2019-04-03 19: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女主有过错,女方起诉法院离婚,男方不同意离,法院不会判离,但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就有可能判离。

    2、离婚财产分割,女方可以主张夫妻共同财产50%,但也要承担债务50%。

    3、女方有过错,男方可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其中就包括了离婚自由。提出离婚,是权利,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另一回事。就本案而方,财产分割上,女方属于过错方,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则可以给女方少分或不分。不过从诉讼的技巧上来讲,女方完全可以主张一人分一半,是否支持,得看双方的证据了

  • 1、我国没有自动离婚的法律规定。
    2、离婚只能通过登记离婚(民政局)、法院起诉离婚。
    3、与之相近的法律规定是分居两年,经调解不成的,可以判决离婚。
    4、如果夫妻中一方因为离家出走而下落不明的,则可以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请其宣告失踪,在达到相关条件确定其为失踪人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宣告夫妻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 1、不论分居多久,都不会自动离婚。  
    2、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只有两种途径: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和到法院起诉离婚。  
    3、离婚登记: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4、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欲离婚,或者夫妻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离婚。自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之日起,婚姻关系解除。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分居是指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婚姻法上分居的概念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导致分居,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须满两年。
    从法律实践来看,由一方举证双方因感情原因造成分居很困难,法院在审判中对于第一次离婚没有法定的感情破裂证据,仅提供分居的证据,一般也很难判决离婚婚,但作为想离婚一方,提供以下的分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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