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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食蜜鸟,我弟弟在一家工厂上班有两年了,于今年十月中旬用电锯把左手食指用锯劈开了,医生说一年不能工作,是九级活蟹十级残疾,伤着自己有保险保险公司会全额报销,现在医药费工厂垫付一万七,我弟弟已经出院,老板问要多少钱,只能问律师您了,请给一个明确的方向,谢谢伤着自己有保险保险公司会全额报销,现在医药费工厂垫付一万七,老板问要多少钱

保险纠纷 2019-04-03 04: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由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然后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
    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事故双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别承担赔偿。另在执行方面由律师指导更能够保障权益顺利的实现,巧用保全策略,才是一个成熟的诉讼部署,基于交通事故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我们对于家庭困难,经济拮据的当事人,可以给予特殊的帮助。
  • 交通事故没报案保险公司赔吗,  交通事故车主没报案保险公司仍需赔偿。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上述费用中的大头,根据各个地方省区的不同,有严格的标准,由事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发布的上一年赔偿标准,剩下的,比如精神赔偿等等,需在合理范围内,法院方可支持。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需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1.交通费用,需要票据。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  
    2.营养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可以适当赔偿点营养费用。  
    3.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没误工费用)。  
    4.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的方的证明,保险公司会扣掉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按照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的。  
    5.第二次医疗费用,需要医院放的证明。  
    6.医药费用: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  
    7.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

  • 1、医药费的保险按照你参加医保的规定,在符合报销项目中在医保基金中按比例支付nn
    2、病假工资n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交回答n
  • 工伤鉴定标准全国都是统一的。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十级
      
    5.
    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
    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
    5.
    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l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
    0.5,另一跟矫正视力≥
    0.8;
      16)双眼矫正视力≤
    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导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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