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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离婚时是否能够要求对方赔偿,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呢?

离婚赔偿 2023-11-08 0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在要求赔偿的时候,一定要是符合法定赔偿的情形,否则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也就不会得到想要的赔偿。若一方当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在要求赔偿的时候,一定要是符合法定赔偿的情形,否则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也就不会得到想要的赔偿。若一方当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我国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条。为增加大家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解,作者根据法院的惯例,从侵权责任上给大家聊一下,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需要具体的几个条件。
    一、具有法定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列举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五种情形,这些情形也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诱因,超过这个范围的违法行为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例如常见的婚外情行为,如果达不到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权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之中的一方,不涉及到第三人。此条款还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提出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无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违反婚姻法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相互理解的义务,且清楚知道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会给婚姻和受害方带来一定的损害,而故意为之。行为人过失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损害事实:
    过错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由于对方的行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如为第三者置地购房、购买衣物、提供生活费用等等。人身损害是因对方的过错行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如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造成无过错方身体受伤、致残等。精神损害是指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人格尊严和配偶权利,使另一方产生羞辱、悲伤、恐惧、怨恨等精神痛苦和创伤,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因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且因为这些损害行为导致离婚结果的出现。有了这种因果关系,受害人才能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则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如对方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也给无过错方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导致离婚的不是这些因素,如因一方性无能、患病、破产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不能根据民法典规定提出赔偿要求。
    结束语:
    损害赔偿金具有一定的补偿、抚慰性质,其标准是法院根据当地经济水平以及当事人承受能力等情形裁定的,从已有案例来看金额都不大,难以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也难以遏制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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