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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xxx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是他又拿合同说要我交违约金,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5-17 05: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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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提前终止租车合同,其法律意义在于公司单方解除了双方签订的租车合同。倘若公司与相对方所订立的合同对提交解除合同有明确的约定,而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也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形,相对人如对公司解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公司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公司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此时,相对人可以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的违约条款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向公司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承担合同约定违约金责任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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