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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他人围殴,奋起反抗,后致他人轻伤,经公安机关处理,现公安机关要起诉我故意伤害他人,我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4-15 17: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打架致使受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2、如果警方对此不处理,可以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3、司法机关提起公诉时,也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法事实伤害,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管制
    综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面部损伤超过
    4.5CM,轻伤二级,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会依法被追究刑责
    同时,检方提起公诉阶段,受害人有权依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
    与损害相关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犯罪嫌疑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
  • 轻伤案件经公安局初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事实不清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投诉,由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被害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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