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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欠债未分家,子女是否有责任承担?

债务追讨 2023-11-09 0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父亲欠债没分家,其子女没有义务承担,对于父亲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除非父亲去世,其子女继承了遗产的,则子女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父亲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父母的债务子女有责任承担。具体如下:
    1、成年子女与父母同居的,父母所欠债务的家庭共同财产归还;
    2、父母死亡,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3、父母死亡的子女没有继承财产的,子女没有还款义务。
    债务的消除只有五种情况,即债务的履行、存款、抵销、免除和混合,因此,即使债务人死亡或债权人死亡,债务仍然存在,由其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父母的债务子女没有承担责任,父母的债务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子女不需要偿还父母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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