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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律师事务所想要变更合伙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合伙企业 2023-11-10 03: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变更流程:
    1、领取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3、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所需的材料有: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定书、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修改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等。
    准备好变更资料去工商局更改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合伙人变更流程包括哪些?
    一、审批项目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二、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1)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合伙企业;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局负责登记的合伙企业。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三、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法律依据:《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协议;
    5、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原合伙人或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3、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14、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合伙企业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合伙企业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属于简易登记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申请人于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变更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属于简易登记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变更需要什么材料及程序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领取法律依据:《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6项),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变更合伙企业名称,办理了名称预先预核的,还应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家局提交材料清单中无需提交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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