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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女方是否有权要求男方支付费用?

同居 2023-11-10 1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讨要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夫妻离婚,应该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倘若因一方具有法定过错而造成离婚,则依法对无过错一方给予赔偿,而不存在给付分手费的问题;如果是因恋爱不成而分手,根据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的原则,也不存在给对方以赔偿的问题。
    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
    购置的财产,按-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方向另- -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办字第
    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 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 法律上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分手费属于自愿给付的范畴。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予女方的钱财视为赠与。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分手时一方一般不能索要分手费。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双方只是单纯的同居关系并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但如果一方愿意给付分手费的,法律也不强加干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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