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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授权书没下来,有加盟商要做了,这合同该怎么做?

2019-04-02 11: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连锁加盟中的接受者通常是独立的零售商,他们根据约定的条件而获得某种特许买卖权(或统销权)和营业权(一般指特许专卖授权者开发出来的商品、服务、商标、商号、经营技术、营业场所等营业系统特许权)。相对地,接受者使用特许权要付给特许专卖权者一定的报酬(或称使用费)和承担规定的义务。
  • 为了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为驰名商标提供扩大保护,其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展到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1、新商标对企业业务是否影响属于经营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2、代言人的旧商标合同的条款是否明确约定必须是针对旧商标,旧商标不得有一点改变。如果代言人合同明确规定必须是不得有任何改变的旧商标,新商标就不能使用该代言人,否则,涉嫌违约。
    3、如果代言人合同对于旧商标定义不具体、不清楚,或者是否允许在旧商标的继基础上部分修改为新商标规定不清、或者没有规定的,该代言人合同可以继续使用到新商标上。
  • 合同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在签订加盟合同时,也要注意违约金的有关约定,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款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四倍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在四倍以下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目前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三,则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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