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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今年60周岁,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时间大约一小时。由于不是公司直接聘用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但老板是与承包或合作的形式从公司外包的业务。请问我能否申请工亡赔偿?

工伤索赔 2023-11-12 07: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单位有申报工伤等责任;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属于职业病的,单位也有一定的责任。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亡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或者工伤保险补偿。如果是符合工亡,就应当享受工亡相关待遇,获得赔偿。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 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构成工伤的,那么职工可以请求以下赔偿或者补偿项目: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如果不符合以上标准,不构成工伤的,那么职工家属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改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确定,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
  • 如果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应当按照公亡待遇处理。应当按照属于工伤认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公亡补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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