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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寄到区政府那个部门。行政复议书寄到区政府那个部门,怎么写

行政复议 2023-11-13 1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申请书寄到哪里取决于行政复议对象。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可以寄到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寄到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寄到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如果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寄到该派出机关;如果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寄到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行政复议申请书寄到哪里取决于行政复议对象。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可以寄到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寄到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寄到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如果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寄到该派出机关;如果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寄到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行政复议申请书寄到哪里取决于行政复议对象。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可以寄到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寄到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寄到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如果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寄到该派出机关;如果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寄到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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