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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家单位在竞争性谈判中存在过合同交易,这种情况下竞争性谈判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1-14 02: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
    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这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如果是与同一个人(单位)签订的合同,而且这两份合同有冲突之处,一般应以后一份为准,如果两份合同是相互补充的,没有矛盾冲突,则应该两份都有效;如果是与两个人(单位)分别签订的合同,应该也有效,因为可以同时委托两个代理人。
  • 法律分析: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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