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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是农村户口还是农村家庭户口?

其他 2023-11-15 14: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农业家庭户口和居民家庭户口的区别是什么
    1、农业家庭户口和居民家庭户口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居民户口即城镇户口。也叫非农业户口从事非农业生产没有田地分配,城市户口有最低生活保障。而农村户口即是农业户口,包括渔民牧民等从事农渔牧业生产,有田地分配;
    (2)劳动与就业方面的差别。城市户口相比农村户口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城市有一个劳动再就业的政策,政府对于农村的投入和就业方面同城市在就业方面的投入相比会少很多;
    (3)事故赔偿不一样。城市户口按照城市人均收入来赔偿,农村户口则按农村人均收入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农业户口优势有什么
    1、农业户口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宅基地和土地,若赶上拆迁的话,会有高额补偿款;
    2、有些地方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3、有些地方医疗保险村里全包,不用出一分钱。如果生病住院,无论大人还是孩子,每年可报销一定的住院费;
    4、有些地方垃圾费、治安费等费用也不用自己出,全由村里出,在这一点上,比非农业户口有优势;
    5、有些地方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6、有些地方规定农村户口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可生第二胎,不罚款;
    7、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 家庭户口的户口性质如下:
    家庭户口是以家庭立户的,也就是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无血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
    家庭户口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具体如下:
    1、居民家庭户口:包括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城市居民家庭户口“、”城镇居民家庭户口“等,是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户口登记方式。
    2、其实根据“家庭户口”是没办法区分性质的,除单位集中保管的集体户口外,有户口本的都叫“家庭户口”。“家庭户口”可能是城市户口也可能是农村户口。
    3、你要看你户口上注明的是非农业户口还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就指的是“城市户口”,农业户口指的就是“农村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法律分析:农业家庭户口是农村户口。 农业家庭户口是指这个户口簿上的所有成员都是农业户口,以前有好多的农业和非农业的混合户,举个例子说,爸爸是农业户口,下面的几个孩子也都是农业户口,那么这个户口就是农业家庭户口了。 农业家庭户口又称农业户口,是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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