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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出租共用部位,如何规定的

物业管理合同 2023-11-15 14: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业公司可以出租共用部分,但是应该得到业主大会的同意,否则物业公司是无权出租的。如果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出租公用部分的,构成侵权,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物业的共用部位是除了物业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包括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电梯旁的100余平方米范围当然包括在内。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物业公司经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有权出租共用部位。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作为委托方的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出租收益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出租共用部位。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公司未经许可进行出租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恢复原状,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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