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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部伤口司法鉴定标准,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1-15 19: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脸部伤口司法鉴定标准是:面部条状瘢痕,单条长度
    10.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Ocm以上者属于重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Ocm以上者,属于轻伤一级。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Ocm以上者属于轻伤二级。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
    2.1
    a)容貌毁损(重度)。
    5.
    2.2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O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 法律分析: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涉及面部伤残的鉴定标准是:
    1、二级伤残:
    2.
    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六级伤残:
    2.
    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3、八级伤残:
    2.
    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
    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4、十级伤残:
    2.
    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
    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
    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面部伤疤伤残鉴定标准,是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确定的,其具体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微伤等标准。详情请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 面部、耳廓
    5.
    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
    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5.
    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30.0cm2以上。
    5.
    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以上。
    5.
    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4.0cm以上。
    B.2  头面部损伤
    B.
    2.1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
    2.2 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1)眉毛缺失;
    (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
    (3)外耳缺失;
    (4)鼻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1)眉毛部分缺失;
    (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
    (3)耳廓部分缺失;
    (4)鼻翼部分缺失;
    (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
    2.3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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