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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没系安全带被罚款了怎么缴费

行政处罚 2023-11-16 1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乘客没系安全带罚款怎么交
    1、乘客没系安全带罚款缴纳方法如下:
    (1)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以及身份证件去交警大队违章处理窗口办理;
    (2)持交警开具的违章单前去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须用车主本人名字的银行卡缴纳罚款;
    (3)也可以在银行网站上进行网上缴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安全带的作用有什么
    1、通过减少具有内部撞击危险的二次撞击力来降低交通碰撞中死亡或重伤的可能性;
    2、通过使乘员正确定位,以确保气囊的最大效能,并防止乘员在碰撞中被从车辆中弹出或车辆翻滚;
    3、在保护车辆乘员免受碰撞或突然停车时可能造成的有害移动;
    4、当汽车前部发生碰撞时,由于惯性,驾乘者的身体向前快速移动,安全带便会拉住驾乘者的身体,吸收部分冲击能量,打开安全气囊,然后驾乘者的身体沉向安全气囊,气体从气囊的排气口匀速逸出,使身体回到座椅上。
  •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如下: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处罚程序有哪些
    当场处罚程序如下: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法律分析】:没系安全带没拍到的,需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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