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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五月中旬我转下了一家幼儿园,和之前的老板签订了转让合同。并在合同中写入了幼儿园在五月之前的经济和安全纠纷与我无关。在去年九月我才得知在四月的时候幼儿园发生了安全事故。原来的老板还欠下家长一万五的赔偿费,家长来找我要钱,现在幼儿园举办者已经更成我的名字,法人代表还是原来的老板,我也配合家长找到原来的老板。但是他不给钱。家长没办法。现在将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请问我要负责吗。合同中已经明确与我无关。和之前的老板签订了转让合同。还是原来的老板,但是他不给钱。

合同纠纷 2019-04-02 07: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幼儿园一定要负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3、在幼儿园内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法律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幼儿在教育机构内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权利和健康权利不受损害。
  • 《侵权行为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幼儿园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幼儿园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负全责。
  • 安全事故中造成死亡的需根据以下情况确定赔偿费用:
     
    1、受害人有接受过住院治疗的
     首先,发生安全事故后造成死亡的,在不确定生命状态或是为极力挽回生命,一般会做必要的治疗措施,所以这个时候其实还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的赔偿问题。
      其次,就是受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最后,安全事故中造成死亡的,对于受害人的家属,需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受害人没有进行住院治疗的
    受害人在事故中直接确定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首先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接着,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都需做相应的赔偿。
  • 提供如下证据 可以按城镇居民赔偿
    (1)事发前至事故发生时已满一年的暂住证;
    (2)城镇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3)城镇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书面证明;
    (4)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证明及在事发前实际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5)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工资等其他原始证据;
    (6)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雇佣证明及工资领取流水账目等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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