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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债务关系中的代位权如何行使?

债务追讨 2023-11-17 0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关系中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务关系中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且债权已届履行期;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即该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不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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