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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作了手术之后二次报销怎么报?

社会保险 2023-11-17 13: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次手术可以报销。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上有规定,治疗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限终止后的180天,因此二次手术的要在这个范围内。报销的金额,加上之前治疗报销的金额之和,须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注意以上时间限制和金额限制就可以啦。
    第二次手术意外险续保,若属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报销,若是第二次手术在意外发生后180天后,保险公司则不报销。
    保险报销跨越的时间比较长,很容易产生纠纷,若是保险公司拒赔,投保人可以拨打保监会电话12378投诉,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
    拓展资料
    交通意外中患者需要二次手术,保险公司按合同商定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职责和职责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职责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职责和争议处置;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能够商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够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职责的最高限额。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 法律分析:工伤二次手术的报销首先由职工单位或者是职工本人到市社会保险中心的工伤科领取并且填写《工伤职工二次住院申请备案表》两份并且加盖上单位的公章。携带《工伤职工二次住院申请备案表》到定点的医院填写病史以及医疗经过,由定点医疗提出关于二次住院的意见,并且加盖医院的专用公章。用人单位以市社会保险中心的工伤科各留一份备案表以备医疗费报销时查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工伤二次手术的报销首先由职工单位或者是职工本人到市社会保险中心的工伤科领取并且填写《工伤职工二次住院申请备案表》两份并且加盖上单位的公章。携带《工伤职工二次住院申请备案表》到定点的医院填写病史以及医疗经过,由定点医疗提出关于二次住院的意见,并且加盖医院的专用公章。用人单位以市社会保险中心的工伤科各留一份备案表以备医疗费报销时查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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