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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找了家代账公司,2014年10月就开始在做,2016年10月结束的,在这期间所有代账申报事务都是由代账公司处理的,2017年工商税务差到有一个员工有多处薪资需补交个人所得税,但该员工在2015年2月就辞职了,工资报表就没有体现了,但是在2015年10月,该员工的工资申报个税又在申报记录上有体现了,一直到2016年7月,在税务通知时我们就通知代账公司进行处理消除,代账公司办事拖拉,税务一直在催,最后我们补交 了税款,现在让代账公司赔付,代账公司说需要证据,现目前证据在税务系统给找齐了,代账公司又开始推脱其它,不想赔付,合同上明确规定,如果代账公司出错导致产生费用由代账公司支付,请问这个问题我应该怎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7年工商税务差到有一个员工有多处薪资需补交个人所得税,该员工的工资申报个税又在申报记录上有体现了,请问这个问题我应该怎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劳动纠纷 2019-04-17 08: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你现在工资收入为5000元,那你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 自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和45%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等。该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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