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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与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4万元的小额个人信用贷款协议,因为当时急用钱,协议里有利息和高额管理费用的相关费用介绍,借款时效为2年,还款总金额为6.2万元,我于2014年借款约定终止日前陆续还款了6.7万元,由于我当时提前还款了有2个月,本和当时贷款公司的人员电话约定了提前还款的(但没有电话录音),当时对方也已同意,还款后又通知我有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5000元,我当时很气愤,没有再还款,时至今日我突然发现对方可能拿到了人行的征信牌照,将我的欠款上报人行个人征信中心,并且欠款金额已由当时5000元,变成了5000元本金加14000多元逾期罚款,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撤销征信影响?借款时效为2年,是否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撤销征信影响?

综合法律 2019-03-24 12: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国,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
  • 贷款行会依法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贷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质押的财产等。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
    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 关于利息违约金24规定如下:  首先,逾期利息应该认为是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占用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确切地说是本金在逾期未还这段时间内产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的合理补偿,无论借贷双方是否事前约定,借款方逾期未归还本金的,出借方都可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这是法律赋予出借方的权利。  其次,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双方就未来对方可能违约而作出的对自己有救济效果的条款,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无论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实际损失,都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作用在于督促双方及时、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如果存在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数额可以和实际损失相当,也可以高于实际损失,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由此看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都不同,两者的适用也不存在矛盾冲突。借贷双方事先没有约定,事后借款方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方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借贷双方事先约定单独适用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的,出借方可按约定向借款方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借贷双方即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方可同时就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进行主张,只要两者之和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即可。

  • 1.目前所有银行信用卡还款逾期的利率都是一样的,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算复利
    2.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利息计算的本金是当月消费款项的总和,计息时间是:从消费当天开始计息!并不是很多卡友想像的以逾期的天数计息。 
    3.除此之外,由于持卡人没有按时还款,银行还会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比例更高:总金额的5%,而且月每个收取一次。
    4.逾期还款是指超过银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未及时足额将所消费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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