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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与可撤销合同有何区别,有哪些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1-18 11: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变更与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是:
    1、条件不同,前者需要双方同意,后者只要有撤销权的人申请撤销就可以。
    2、引起的原因不同,前者是想要改变合同内容,后者是想要撤销合同。
    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条件不同。
    2、引起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者是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
    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可变更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2、行使的方式不同,可变更合同可由双方协商变更,可撤销合同需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优先的顺序不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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