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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应聘到企业的子校工作,2009年因生孩子被解聘,2010年又被学校重新应聘工作至今,其间学校让签过二三次劳动合同,最少有五年没有再签合同。现学校要移交社会,要辞退我,作为外聘教师我应该怎么办?2009年因生孩子被解聘,2010年又被学校重新应聘工作至今,要辞退我,作为外聘教师我应该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9-04-11 08: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1、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3、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4、要求公司支付提成。 但首先,你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1、你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即证明你在公司上班的证据);
    2、销售提成部分可通过电话录音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建议聘请专业律师维权。可来电话咨询。

  • 一、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没签劳动合同受了工伤怎样赔偿?
      首先,证明劳动关系: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
      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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