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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 2023-11-18 14: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是:
    1、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四要件具体如下:
    1、侵犯的客体应当是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应表现为明知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主体为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4、在主观体现为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
    1、触犯本罪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2、因其犯罪情节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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