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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区别是怎样的?

其他 2023-11-18 18: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证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
    2、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3、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4、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以及财产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 1、适用对象不同
    在适用对象上,追偿权主要是适用于被保证人,追偿的对象,也就是被保证人,但是代位求偿权主要适用于一种商业保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
    3、法律性质不同
    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都是法定的权利,但其性质不同。
    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法律依据:《交强险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追偿权,实际上是保险人代受害第三人之位,向侵权人求偿的权利。
    而通说认为,代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当然地、直接地转移于保险人。
    尽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赔偿款的同时,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但是该转移实际上既不需要被保险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 法律分析: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是:
    1、必须投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3、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且在保险期间。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向责任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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