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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赔偿标准的交通事故受诉法院是否不同?

交通事故赔偿 2023-11-18 1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受诉法院不同赔偿标准不同。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高,就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赔偿标准高,则选择被告住所地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交通事故受诉法院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残疾的,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的,由此可知,受诉法院不同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会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涉及赔偿金,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进行赔偿。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具体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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