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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为抚养女儿,我付抚养费,如果女方再婚我能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离婚 2019-04-21 15: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重婚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没有提出刑事自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不能确定A男有罪和判处刑罚。
    关于女儿的抚养费问题,不能因为男方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支付。因重婚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作为孩子亲生父母,应当依法给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成年。
  • 同居关系子女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各自承担抚养费,并按照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就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后分割,同时对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分配。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问题可以依照下列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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