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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房屋征收部门在不同地方具体是什么部门?

拆迁补偿 2023-11-20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各地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是: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住建委、城建局、拆迁办公室。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可以找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找房屋征收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 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有:
    1、征收主体: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
    2、征收工作部门: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工作;
    3、征收补偿费用:规定必须要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到位,并专款专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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