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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合同违约纠纷 2023-11-20 15: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2.迟延交付的责任;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任;
    4.擅自更换材料或修理物零部件的责任;
    5.保管不善的责任;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8.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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