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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

诈骗 2023-11-20 17: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上海市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上海市出台的相关《意见》中规定,对于一般诈骗案件,诈骗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构成数额较大,诈骗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构成数额巨大,诈骗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1250份,或者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
    第二条 诈骗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不满5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两年内多次诈骗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二年内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诈骗的;
    (八)在公共场所以抛物、摸奖等方式实施诈骗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12500份,或者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不满25000份。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25000份以上。
    第五条 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合同诈骗罪判刑标准细分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法律分析:
    关于上海合同诈骗罪量,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达到100万元元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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