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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无效吗

合同审查 2023-11-21 14: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具体如下: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不是决定无效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合同在作出裁决前仍然有效。
    裁决变更合同内容的,按变更后的裁决执行。撤销的,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合同自始无效。是否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显失公平的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其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依然是有效合同。撤销后合同无效,即自始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撤销权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律依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其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依然是有效合同。撤销后合同无效,即自始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撤销权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合同,并非决定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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