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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按揭买房,登记子女名下,婚后办理房产证,房产证只写了他儿子的名字,算不算共同财产,如果不算的话,为什么买第二套房的时候,我本应该按首套房契税缴费,不属于共同财产第二套的契税要按二套房的标准呢?婚前父母按揭买房,婚后办理房产证,不属于共同财产第二套的契税要按二套房的标准呢?

离婚 2019-04-16 18: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 二手房按揭买房要注意哪些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1、房龄。二手房的房龄已成为许多银行发放贷款的一项审核标准,各大银行已经全面收紧楼龄在20年以上的二手房贷款业务,房龄越长,贷款成数就越低,甚至可能不予贷款。  
    2、房屋所处位置、单价、面积等。位置偏远、单价低、面积小的房屋,贷款成数较低,甚至可能不予贷款。  
    3、贷款人的年龄、个人信用和还款能力。年龄较大、信用较差、还款能力较低的贷款人,贷款的成数越低,甚至可能不予贷款。  
    4、贷款房屋套数。如果是贷款买第二套以上的房屋,不予贷款。  
    5、贷款人如果是外地户口,必须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不予贷款。  所以,买房人在正式签约前,应持卖方产权证复印件和自身收入证明等材料,到银行去详细咨询,等心中有数后再签约。
  • 你好,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涉及相对应增值部分的分割规定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也就是说,法院按照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建议先协商解决,无法协商可诉讼至法院,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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