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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超范围经营的处罚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1-24 11: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超范围经营的处罚如下:
    1、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2、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3、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公司法对超范围经营没有作出规定,公司超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进行经营的,承担以下责任:
    (1)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如果构成犯罪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罚。量刑标准如下:
    (一)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您好,针对公司的超范围经营行为的处罚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条: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1、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温馨提示】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温馨提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四)项: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第十六条: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预警控制指标体系建立。
    【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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