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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与定金一般有什么区别

合同违约纠纷 2023-11-25 05: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
    1、性质不同,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预付款本身就是对合同债权的履行;
    2、效力不同,定金在买方违约时是无权要求返还的,而预付款是在合同没有履行是有权要求返还;
    3、适用范围不同,定金可以适用于一切有偿合同,预付款只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为义务的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法律分析: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预付款本身就是对合同债权的履行;
    2、效力不同,定金在买方违约时是无权要求返还的,而预付款是在合同没有履行是有权要求返还;
    3、适用范围不同,定金可以适用于一切有偿合同,预付款只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为义务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和预付款之间的区别是具体如下:
    1、性质不同;
    2、作用不同;
    3、效力不同;
    4、支付方式不同。
    预付款是买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即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此方式不利于买方,一般在交易货物供不应求时采用。
    买方要负担商业风险、积压资金,实际上是向卖方提供信贷; 而卖方在发货前就收到货款,有利于资金周转,也无商业风险。
    预付款有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是作为进口商执行合同的保证,通常称为订金,预付的期限短,占交易金额的比重不大;
    2、是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供信贷,预付期限较长,金额较大。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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